“诺而不捐”属违法 “逼捐”需终止

来源:善园基金会 发布时间:2017-08-03 17:22

慈善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随着我国首部《慈善法》的施行,标志着我国慈善事业进入了一个依法行善的新时代。

然而,近年来,经媒体曝光,一些企业或者明星承诺捐赠,实际上却并没有兑现捐赠承诺;另一方面,在我国出现重大自然灾害时,知名企业家常遭遇“逼捐”的现象。针对前一种情况,2016年9月实施的《慈善法》中有了明确的规定, “诺而不捐”者将可能被诉讼至法院。而针对“逼捐”行为目前似乎还没有任何规定。

法律制约“诺而不捐”

“诺而不捐”属违法 “逼捐”现象需终止

“诺而不捐”属违法。《慈善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捐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的具体两种情形(略),慈善组织或者其他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

因此,以后不能随便在公众场合承诺捐款了,因为一言既出就要真的执行了,捐款数额说出后也不能随便反悔了。但《慈善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据《慈善公益报》记者了解得知,近年来,“诺而不捐”事件频频发生。很多明星和企业在高举大额捐赠牌赢得市场宣传效果后,又借口收入或效益不好而撤销捐赠或拒绝兑现。结果,公益机构基于捐赠承诺进行了相应运作,最终却未能筹到善款。受益人对捐赠者曾抱着极其期待和感恩的心情,但在捐款承诺得不到兑现时却毫无办法。

受益人希望的火苗在短暂燃烧后被狠狠泼了冷水,冰冻的内心迟迟得不到温暖,捐赠人“诺而不捐”,是不诚信、违约的行为,在实现免费宣传的商业目的后又借故取消捐赠,这种做法对社会是不负责任的。

如今,有了《慈善法》的制约后,在公益活动现场,对于捐赠人大额的捐款承诺,要签订捐赠协议,对捐款的数额、形式、时间等细节做出完整而清晰的约定,以方便政府监督部门和公众监督者及时地了解捐赠进度和行使监督职能,并能为诉讼留有充足、直接的证据以追究其法律责任。这让以前想借助慈善捐赠的方式免费宣传的企业没有了炒作的空间,也让真正为贫困地区做贡献的捐赠企业展现了实际价值。

曹德旺,福耀集团董事长。他拥有中国第一、世界第三的汽车玻璃制造企业。他曾说:诺而不捐如同诈骗。他从1983年开始做慈善,媒体报道他至今捐款15亿元。2011年5月5日他更是捐出价值40多亿元的股份成立河仁基金;他还说过“钱是流动的水,并不是固定在谁那里,是留不住的,所以不如把它捐掉。”

曹德旺是纯粹地捐款做慈善,他希望他的钱都能发挥作用。甚至还与扶贫基金会签订了问责条款,如果善款发放超过1%不合格,赔偿30倍。据说从未有捐赠者这么做。后来事实证明曹德旺的做法是对的,扶贫基金会的人甚至说出感谢这个合同的严格的感慨之言。

中国传统文化提倡的是穷则独善其身,富则兼济天下。捐款数十亿元的曹德旺,始终坚持捐款不动企业一分钱,更不像有些人捐款那样,要有许多交换条件。他做捐款,没有任何商业目的。

在《慈善法》发布后, 那些“诺而不捐”的明星或企业家们,在公开场合或许会少些“豪言壮语”,多一些踏踏实实办实事的经历,或许,要比免费的宣传更能得到社会的关注。

“逼捐”现象何时终止

“诺而不捐”属违法 “逼捐”现象需终止

对于逼捐,很多人应该并不陌生。每当看到那些逼捐事件,记者就不由得想起一个故事:有个人每天都被别人抽一个耳光,有一天施暴者忘了抽耳光,这个人心里对施暴者感恩戴德;反之,有个人每天从布施者那里领一个馒头,有一天布施者没给他馒头,这个人对布施者充满了怨恨。

慈善事业本是基于道德愿望的事业,我们没有权力要求一个人一定要从事慈善事业,即便这个人很有钱。因为财富并不是慈善与否的凭据,有钱人可以不慈善,没钱的人也可以慈善。如果,认为自己的意图是善良的,就强迫别人做非强制性义务的事情,则最后的结果一定是好心办坏事。个体的权利得不到应有保证,更不能以自己认为正确的理由去绑架或剥夺别人的自由和权利。

例如,2015年8月18日,天津港爆炸事故牵动人心。爆炸事故发生后,不少网友开始不断@大自然保护协会——马云的微博评论,要求马云捐款,甚至部分网友言辞激烈地指责马云。其实马云在去年捐了146.5亿元,至今仍是中国首善。慈善在悄然之间已经被认定为有钱人的事业,这是一种对有钱人和慈善事业的扭曲理解。当然,有一点也应该看到,马云遭逼捐背后还有人们的道德焦虑、慈善焦虑的问题。

一个社会难免有贫富差距,而慈善是最有效的润滑剂。公众应该期待的是正确的慈善文化和良性的慈善生态,让慈善成为事业,成为文化,人们不需逼捐,更不会“诺而不捐”,慈善事业才可能蓬勃发展。

来源:中国公益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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