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办法

宁波市善园公益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第二届理事会第四次审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宁波市善园公益基金会(下称:基金会或本基金会)的财务管理,确保基金会战略目标的有效达成,规范财务运作,防范财务风险,根据《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本基金会章程(下称:《章程》),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目标是通过合法、有效的保值、增值措施和资金募集方式,确保基金会有足够的流动资金、资产和储备资金用于使命的达成;通过专业、高效的财务管理程序确保资金的使用效率和安全,以及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有效,并通过对财务管理过程的监督和对财务数据的审计和分析,制定持续改进计划,服务于基金会战略目标的达成。

第三条 本财务管理制度覆盖的内容包括:授权管理、财务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成本控制与支出管理、票据管理、投资管理、财务分析与财务监督、财务会计信息披露、财务问责和会计档案管理等。

第四条 财务管理是基金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切实做好财务管理工作,规范财务核算,保证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基金会内部实行分级授权管理及岗位职责分离制度,通过各部门、层级之间的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和不相容职责分离的原则,确保基金会财务运作的真实性、合规性及有效性。

第二章 授权管理与岗位职责分工

第五条 理事会行使财务最高决策权, 包括但不限于:

1)审定基金会的财务政策和管理制度;

2)审议并批准年度预算;

3)审定基金会重大投资活动和募捐计划;

4)章程规定的其他理事会财务决策职责。

第六条  理事长办公会议贯彻执行理事会决议,同时蕴酿、论证、提交理事会决策方案。

第七条 理事长是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对基金会费用的支出有最终审批权。

理事长可授权秘书长对一定限额内费用支出进行审批。理事长可以随时修改或收回审批权限。

第八条 秘书长为财务负责人,负责基金会的财务日常管理工作。其财务职责包括:

1)负责与财务管理有关的制度的制定和修订,

2)负责权限内的所有支出审批;

3)指导财务管理中心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基金会公益项目支出由项目管理人具体负责,其财务职责包括:

1)审核项目负责人提交项目预算;

2)根据项目预算实际执行情况提出调整项目预算的建议;

3)审核所有与项目有关的支出,对项目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合理性负责;

4)审核项目结项报告。

第十条 财务管理中心负责贯彻落实理事会制定的各项财务政策、制度及决议,负责财务管理中心的日常工作,确保财务工作有序进行。

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专职财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财务人员必须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二条 会计人员负责根据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对各项支出进行形式性审核(包括支出是否符合制度规定的范围、是否有合理合法的依据及是否经由审批人审批等),根据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财务事项进行记录并定期提交财务报告。

第十三条 出纳人员负责根据有权审批人的批准具体办理付款及银行转账等事宜。出纳人员不得由会计人员、会计档案管理人员及其他可接触、更改会计记录的人员兼任。

第十四条 基金会对于外部审计事务所和审计人员的资格应有评估,外部审计人员应该向基金会管理者提出管理意见。

第十五条 基金会所有的支出必须通过内部OA办公系统实现,办公系统内的角色权限设置以第三十五条中的授权额度为标准。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六条 基金会实行全面预算管理,预算管理的目标是使有限的资金得到合理的配置,提高基金会资金的使用率。

第十七条 全面预算管理包括财务预算、项目预算和资本支出预算。

财务预算是指根据基金会年度规划,对本年度投资收益及各项收入、支出等进行预计的基础上,对基金会整体财务状况所作的预计。

项目预算是对基金会所开展的各个具体公益项目的收入及支出所作的预计。

资本支出预算是对基金会固定资产及其他长期资产购置、处置及长期投资等资本性支出进行的预计。

第十八条 预算管理原则

1)基金会预算管理本着资源统筹规划、保障工作重点、收入支出协调的原则,坚持勤俭办事的方针。

2)在编制年度预算时,收入预算参考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及业务发展计划合理预测制定,业务活动成本和管理费用根据项目特点和工作计划,本着量入为出、厉行节约的原则,按基金会费用标准或工作量测算编制。

第十九条 预算管理流程包括:预算的编制、预算的控制、预算的执行和绩效管理四个环节。

1)预算的编制

a)年度财务预算由秘书处下达编制指示,财务管理中心收集各部门预算需求,汇编年度预算草案,提交理事长办公会议审批并列入理事会审议议程。理事会对年度预算进行审议并批复。每个会计年度中期,根据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及下半年工作规划提出是否对年度预算进行修订的建议,经理事长办公会议通过,列入理事会审议议程。

b)项目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编制,按权限管理规定报理事长办公会议或理事会审批通过后执行。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可根据预算实际执行情况提出修订预算的建议,按权限管理规定报理事会财务决策小组或理事会审批通过后执行。

2)预算的执行和控制

a)经批准的年度财务预算、项目预算及资本支出预算应作为基金会开展各项活动的财务控制标准严格执行。基金会所有支出均应先申请、后使用,并严格按权限管理规定进行审批,尽量将支出控制在预算范围内。

b) 项目管理人应随时监控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如有影响项目预算执行的重要事项发生,应及时报告秘书处。

3)评估和绩效管理

财务管理中心须定期对年度财务预算及资本支出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分析评价,重点分析预算差异,找出差异产生的原因,对预算执行结果进行评价,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向理事会做出预算考核及奖惩的建议,由理事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奖惩。

项目管理人须在每个项目结束后一个月内提交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分析报告,总结项目得失,分析预算偏差原因,据此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评价与考核,并对项目相关执行人进行奖惩。

四、五章修订理由:收入与支出是基金会财务管理的重要工作,需要对各项收入支出进行明确定义和分类管理、明确管理制度和相关流程,相关法律条款作为重要管理依据,可以在文件中原文引用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条 财务管理中心负责对基金会各项收入进行分类、监控和分析,确保应收帐款及时入账,杜绝财务风险,了解基金会的收入情况是否达到预算,并基于分析的结果及时调整筹资/项目的计划及执行,确保基金会运营具有充足的资金。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收入按照其来源分为捐赠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投资收益等主要业务活动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第二十二条 捐赠收入是指基金会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所取得的收入。

1)对于接受捐赠的现金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入账。

2)对于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如接受捐赠的短期投资、存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其入账价值:(一)如果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等)的,应当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入账价值。如果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其入账价值。(二)如果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3)对于接受的劳务捐赠,不予确认,但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

第二十三条 所有捐赠收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应当按捐赠人的要求使用,同时定期在基金会网站上对捐款及捐赠情况进行公示,接受捐赠人的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四条 捐赠收入应根据捐赠人是否对该笔捐赠的使用设置时间限制或(和)用途限制,区别为限定性捐赠(设置时间限制或/和用途限制)和非限定性捐赠(未设置时间限制或/和用途限制)。对于捐赠的分类依据,应保留捐赠人做出意愿表达时的相关文件,例如邮件、可查询存档的通讯工具记录、捐赠协议等。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根据各项收入性质严格划分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各项收入均纳入年度总预算统筹计划。非限定性收入是基金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来源,主要有非限定性捐赠收入及基金会自有资金和资产所取得的投资收益等。

第二十六条 政府补助收入为基金会因为政府拨款或者政府机构给予的补助而取得的收入。得到政府拨款或给予补助时,应保留政府出具的合作协议、发放公告、公文等文件资料,计入限定性收入,并根据政府提供补助的要求使用相关资金,按时提供和披露资金使用报告。

第二十七条 提供服务收入为基金会根据章程等规定为服务对象提供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政府购买服务收入。得到服务收入时,应保留签署的合作协议或文件资料,根据设置限制情况计入限定性收入或非限定性收入,并根据捐赠方要求按时提供和披露资金使用报告。

第二十八条 投资收益是指基金会因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净损益。

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的其他收入指的是除上述主要业务活动收入以外的收入,如固定资产处置、出租净收入、无形资产处置、授权净收入、银行利息收入等。

第五章 成本控制与支出管理

第三十条 基金会各项支出的安排必须有利于战略目标的实现,贯彻厉行节约、量力而行的原则,严格遵守各项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其开展年度慈善益公益活动和年度管理费用支出的分配比例,必须严格根据民政部门规定。

第三十一条 各项支出必须按照理事会批准的年度预算和规定的开支范围、标准执行,并严格按照捐赠合同安排资助计划。

第三十二条 所有资金在拨付前,需严格按照拨付审批程序提交申请,并保留支付凭证,以确保款项的支出符合基金会信息公开要求。

第三十三条 基金会各项支出(含机构和项目层面的管理费分配)根据实际支出比例计算,确保各项支出控制在民政部门规定的支出的范围之内。具体比例参照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基金会在付款前对相关合同、发票、收到货物(已验收服务)等原始单据进行核对,审核原始票据的真实、合法、有效性。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公益(费用)支出按以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年度预算计划内的公益(费用)支出,五千元(不含,下同)以下由秘书长审批,五千元(含,下同)以上由秘书长提交理事长审批;

(二)年度预算计划外的公益(费用)支出中属动用基金会自有资金的,一百万元以下的单笔支出由秘书长提交理事长办公会议审批,一百万元以上的单笔支出由理事长办公会议提出,由理事会审议、审批;

(三)年度预算计划外的公益(费用)支出中属定向捐赠项目,五万元以下由秘书长审批,五万元以上由秘书长提交理事长审批;

(四)基金会五千元以下的日常管理费用支出,由秘书长审批;五千元以上,由秘书长报理事长审批。

第三十六条 受助人收到基金会资助的货币或物资后,应向基金会出具收据。

第六章 票据管理

第三十七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中心负责 《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简称捐赠票据)、支票等各类票据领购、使用登记与保管工作,并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报送捐赠票据的领购、使用、作废、结存及接受捐赠和捐赠收入使用情况。

第三十八条 基金会接受货币(包括外币)捐赠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填开捐赠收据;接受非货币性捐赠时,应按第二十二条确认收入并填开捐赠收据。

第三十九条 票据存根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销毁,票据存根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对保存期满需销毁的捐赠票据存根和未使用的需作废销毁的捐赠票据,需登记造册后报财政部门核准后,由财政部门组织销毁。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四十条 基金会资产管理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发挥资产的效益,防止资产的闲置和损失浪费。

第四十一条 资产是指期会给基金会带来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

资产应当按其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受托代理资产、低值易耗品等。

第四十二条  流动资产是指预期可在1年内(含1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款项、预付账款、存货、待摊费用等。

第四十三条 长期投资是指除短期投资以外的投资,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等。

第四十四条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行政管理、提供服务、生产商品或者出租目的而持有的;

(二)预计使用年限超过1年;

(三)单位价值较高。

固定资产按用途分类管理,并建立验收、领发、保管、调拨、登记、折旧、检查和维修制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加强对固定资产报废、处理的管理,确属不能或不宜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作报废处理;确属闲置不需要的固定资产,应按规定的程序处理,避免积压,造成损失浪费。

第四十五条 无形资产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为开展业务活动、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无形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

第四十六条 受托代理资产,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因从事受托代理交易而从委托方取得的资产。在受托代理交易过程中,民间非营利组织通常只是从委托方收到受托资产,并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资产转赠给指定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将资产转交给指定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民间非营利组织本身只是在交易过程中起中介作用。无权改变受托代理资产的用途或者变更受益人。

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对受托代理资产比照接受捐赠资产的原则进行确认和计量原则,但在确认一项受托代理资产时,应当同时确认一项受托代理负债。

第四十七条 低值易耗品是指单项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下并且使用期限不满一年,能多次使用而基本保持其实物形态的劳动资料。基金会采用一次摊销法对低值易耗品进行摊销。

第四十八条 基金会资产涉及金额部分按照《民间非营利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记账。基金会实物资产主要是指基金会的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该部分资产应建立资产登记管理系统,进行入库、出库管理。

第八章 投资管理

第四十九条 基金会依照《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对资金进行增值、保值管理。

第五十条 基金会开展投资活动需遵守合法、安全、有效的基本原则,投资策略应服务于基金会战略目标的达成,并与基金会的风险控制能力相匹配。投资产品和渠道的选择需要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符合基金会的使命、价值观和服务宗旨。

第五十一条 投资决策需要对投资风险进行充分评估,必要时请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专业建议,并明确投资活动的终止、中止或退出机制。

第五十二条 根据《章程》规定,基金会重大投资策略由理事会审定,非重大投资决策由理事长办公会议讨论后,理事长审批。

第五十三条 通过审批的投资决策由理事长授权财务管理中心在秘书长的指导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管理规范执行。

第五十四条 依照《章程》,理事会在行使资金运作权利的同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授权人与受权人各自对在授受范围内的违规行为负责。

第九章  财务分析与财务监督

第五十五条 财务分析与财务监督是基金会理解和掌握机构财务活动规律,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维护财经纪律,重要管理手段。

第五十六条 基金会的财务分析主要内容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财产物资的使用、管理情况等。基金会财务人员应结合项目管理和服务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财务分析指标。通过分析,反映业务活动和经济活动的效果,并将分析结果及时提交理事长,为其进行决策提供科学、可靠的依据。

第五十七条 基金会财务人员要通过收支审核、财务分析等,对财务收支、资金运用、物资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纠正;性质比较严重的,要向秘书长、理事长报告。

第五十八条 基金会内设审计与关联交易委员会,审计与关联交易委员会可依据《审计与关联交易委员会议事规则》定期检查基金会财务报告和会计相关资料等,有权向理事会提了意见和建议,详见《审计与关联交易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五十九条 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前,应当接受外部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第十章 财务决算

第六十条 年度财务决算是年度会计期间慈善项目和公益项目的收入及成本、资产质量、财务效益等基本情况的综合反映,是全面了解和掌握运营状况的重要手段。

第六十一条  基金会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认和资产质量核实的基础上,以年度内发生的全部经济交易事项的会计账簿为基本依据,认真组织财务决算编制和报表工作,做到账表一致、账账一致、账证一致、账实一致。

第六十二条  基金会严格按照《税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规定,定期向相关部门报送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

第十一章 财务会计信息披露

第六十三条 财务会计信息是捐赠人、管理人和理事会等基金会利益相关方了解基金会资源状况、负债水平、资金使用情况及现金流量等信息的重要来源。财务信息主要形式是财务会计报告。

第六十四条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构成。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本基金会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同时包括会计报表附注,说明基金会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会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项目的具体说明和未在会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信息的说明等。

第六十五条 应按照《章程》的规定定期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媒体上公布与财务相关的各项信息,包括且不限于年度工作报告。

第六十六条  本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对外披露须经理事长批准。

第十二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六十七条 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基金会经济业务事项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

第六十八条 本基金会会计档案实行专人管理。会计档案由财务人员负责整理归档。

第六十九条 本基金会会计档案不得外借,遇有特殊情况,须经秘书长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七十条 销毁会计档案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对到期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单独抽出另行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第十三章  财务问责

第七十一条 为强化职责,防止资金滥用,确保基金会的资金募集、公益项目资金规划、财务控制、财务监督、财务报告等财务管理过程得到有效追踪,促使各授权部门及人员恪尽职守,确保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制定财务问责管理。

第七十二条 财务问责是指对财务人员及相关当事人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基金会资金安全,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七十三条 问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其责任:

(一)违规制定重大财务决策计划,给单位带来不良影响和重大损失的。

(二)重要财务决策数据,非因客观原因,未能及时完成的。

(三)没有遵守《基金会财务管理与授权管理制度》造成资金滥用的。

(四)没有依照规定的职责权限、程序和时限(特殊情况除外)进行相关事项的尽职调查、资格核审,造成决策失误的。

(五)没有依照规定的职责权限、程序和时限(特殊情况除外)进行审批,造成工作贻误或损失的。

(六)管理不严,违规报销等,对上隐瞒问题,对下包庇、袒护、纵容的。

(七)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七十四条 问责处罚的原则

(一)责任核定要遵循过程与结果并重原则,在问责事项发生后,不单看事情的后果,还要看处理事情过程中的态度和行为是否及时、努力和负责。

(二)处罚严肃原则。问责程序公开化,力求以事实说话,坚决维护问责的严肃性。

第七十五条 问责的方式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告诫谈话。

(四)挂钩年度考评,按规定扣除绩效。

(五)责令辞职。    

(六)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金。

(七)若构成犯罪,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

第七十六条 基金会宣布问责决定,当事人对问责处理不服的,可提出申诉。如发现处理错误,应当及时纠正。

问责处理应同时要求责任人分析事件原因,提出解决方案以及后期预案,并根据事件实际情况选择书面或口头方式对全员进行问责处理披露。

为保证问责工作顺利进行,所有工作必须有书面的记录,便于对相关工作责任进行追溯和责任界定。对于缺乏相关记录无法准确界定责任的情况,所有相关责任人将被一起问责。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七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届四次理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七十八条 本办法的修订由理事长办公会议提出,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宁波市善园公益基金会

 二0二0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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