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资产管理办法

宁波市善园公益基金会资产管理办法

(2004次理事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基金会资产管理,最大限度地发挥资产的效益,防止资产的闲置和损失浪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基金会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并由基金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基金会带来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资产应当按其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受托代理资产等。

第三条 基金会资产涉及金额部分由财务管理中心负责管理,按照《民间非营利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记账。

第四条 基金会资产涉及实物部分由综合管理中心负责管理,基金会应建立资产登记管理系统,对实物资产进行入库、出库管理。实物资产主要是指基金会的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

第五条 固定资产是指为行政管理、提供服务、或者出租目的而持有的,预计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且单位价值5000元以上的有形资产。

第六条 固定资产分为以下五类:

(一)房屋及建筑物。

(二)办公设备。指专用设备、电器设备、通信设备、电子设备、家具用具等。

(三)运输设备。 

(四)文物文化资产,指用于展览、教育或研究等目的的历史文物、艺术品以及其他具有文化或者历史价值并作长期或者永久保存的典藏。

(五)其它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第七条 低值易耗品是指单项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下并且使用期限不满一年,能多次使用而基本保持其实物形态的劳动资料。基金会采用一次摊销法对低值易耗品进行摊销。

第八条 本办法以下章节仅对实物资产(固定资产)的管理、配置、维修、处置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低值易耗品参照此办法管理。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体制

第九条 固定资产管理要贯彻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

(一)综合管理中心负责验收入库、登记保管、领用发出、维修保养等工作,并负责建立和维护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系统。

(二)财务管理中心负责固定资产的价值分类核算,并定期组织对固定资产实物进行清查、盘点。

(三)使用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合理、有效使用和日常维护管理。

第十条 综合管理中心应设有专人承担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并对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负有责任。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十一条 综合管理中心必须对专用设备的管理和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保证专用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十二条 发生固定资产被窃、遗失、损失时,使用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需说明原因,如属责任事故须按固定资产现值予以赔偿。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核算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固定资产配置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配置方式主要包括购置、内部调剂、受赠、租赁等。凡能通过内部调剂方式解决的,原则上不得购置。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购置

(一)固定资产由综合管理中心统一购置。对于一般固定资产购置的申请审批流程详见《基金会采购制度》。

(二)固定资产购置,应先由综合管理中心核对,确定无此类(闲置)物品可调剂使用,经程序审批后才可购置。

(三)固定资产验收:固定资产购置后,由综合管理中心统一验收,属于技术专用设备的还应联同供货方共同验收。验收时应当根据采购合同协议、供应商发货单(如有)、发票、《采购需求单》等对所购固定资产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技术要求及其他内容进行验收。

(四)登记入库与付款:验收合格,由综合管理中心负责在资产管理系统进行入库登记,并在OA系统提交付款申请。

(四)固定资产日常管理:综合管理中心应及时制定专人负责生成固定资产编号并贴于固定资产上,同时登记《固定资产管理清单》(一式二份,财务管理中心、综合管理中心各一份)和《固定资产台账》;财务管理中心根据凭证记账。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领用

使用部门在OA系统中填写《固定资产领用单》并报综合管理中心,按程序审批同意后,综合管理中心办理领用、登记手续,并报财务管理中心。新增固定资产未办理固定资产领用及登记手续,不得直接使用。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内部调剂

调出部门在OA系统中填写《固定资产调剂(转让)申请单》并报综合管理中心,按程序审批同意、调入部门确认后,综合管理中心办理调账手续并通知财务管理中心。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受赠

根据综合管理中心提供的捐赠合同、发货单、计价凭据等资料,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固定资产受赠管理、入账等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进行。

第十九条 对租赁使用、借用、代管的固定资产应设立登记簿记录备查。

第四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二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固定资产,应当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处置:

(一)闲置的;

(二)达到报废期限或因技术原因不能安全有效使用的;

(三)盘亏及非正常损失的;

(四)其他依照国家规定需要处置的。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处置方式包括调剂、转让、报废、报损等。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转让

因功能调整或其他原因需要处置固定资产,由综合管理中心在OA系统中填写《固定资产调剂(转让)申请单》,按程序审批同意,综合管理中心办理调出手续。转让方式实行有偿转让。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报废、报损、报失

由使用部门向综合管理中心提出,由综合管理中心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鉴定后填写《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申请单》,按程序审批同意后,办理有关注销手续。对非正常损失的要查明原因、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不对外出借。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盘点和清查

综合管理中心和财务管理中心应严格执行固定资产盘点和清查制度,使账实、账卡、账账保持一致。每年应对账一次,每一年对单位的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查明固定资产的实有数与账面结存数是否相符,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等情况是否正常。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查明原因,由使用部门说明情况,编制《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表》(经程序批准后,调整固定资产资产、资金账目。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处置收入应交财务管理中心做财务处理。

第五章 固定资产维修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日常维修由使用部门报综合管理中心,按程序审批同意,办理报销。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大修(含技术改造)由综合管理中心和财务管理中心共同组织评估,提出大修方案,按程序审批同意后予以实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办公用品、用具、生活用品、器具、材料等资产,属于低值易耗品,参照本办法实行分类登记和管理。低值易耗品在购置、领用时填写《低值易耗品购置申请单》和《低值易耗品领用单》。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秘书处负责编制和解释,报理事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执行。

宁波市善园公益基金会

二0二0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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